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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中港物流—海運程序
    作者:管理員    發布于:2013-10-29 11:08:44    文字:【】【】【

    在海運出口運輸中、在以CIF或者CFR條件成交的情況下、由賣方安排運輸時、其工作程序如下:

    1、審核信用證中的裝運條款:為使出運工作順利進行、在收到信用證后,必須審核證中有關的裝運條款、如裝運期、結匯期、裝運港、目的港,是否能轉運或分批裝運以及是否指定船公司、船名、船籍和船級等,有的來證要求提供各種證明、如航線證明書、船籍證等、對這些條款和規定、應根據我國政策、國際慣例,要求是否合理和或是否能辦到等來考慮接受或提出修改要求

    2備貨報關:就是根據出口成交合同及信用證中有關貨物的品種、規格、數量、包裝等的規定、按時、按質、按量地準備好應交的出口貨物,并做好申請報驗和領證工作,冷藏貨要做好降溫工作,以保證裝船時符合規定溫度要求。

    3、托運訂艙:編制出口托運單、即可向貨運代理辦理委托訂艙手續、貨運代理根據貨主的具體要求按航線分類整理后、及時向船公司或其代理

    4、保險:貨物定妥艙位后、屬賣方保險的,即可辦理貨物運輸險的投保手續,保險金額通常是以發票的CIF價加成投保(加成數根據買賣雙方約定,如未約定、則一般加10%投保)

    5、貨物集中港區:當船舶到港裝貨計劃確定后,按照港區進貨通知并在規定的期限內,有托運人辦妥集運手續,將出口貨物及時運至港區集中、等待裝船。做到批次清,件數清、標志清。要特別注意與港區、船公司以及有關的運輸公司或跌路等單位保持密切的聯系,按時完成進貨,防止工作脫節而影響裝船進度

    6、報關工作貨物集中港區后,把編制好的出口貨物報關單連同裝貨單、發票、裝箱單、商檢證、外銷合同、外匯核銷單等有關單證向海關申報出口、經海關關員查驗合格放行后方可裝船。

    7、裝船工作:在裝船前、理貨員代表船方,收集經海關放行貨物的裝貨單和收貨單,經過整理后、按照積截圖和艙單、分批接貨裝船,裝船過程中,托運人委托的貨運代理應有人在現場監裝、隨時掌握裝船進度并處理臨時發生的問題,裝貨完畢,理貨組長要與船方大副共同簽署收貨單,交予托運人,理貨員如發現某批有缺陷或包裝不良,即在收貨單上批注,,并由大副簽署,以確定船貨雙方的責任。但作為托運人,應盡量爭取不在收貨單上批注以取得清潔提單。

    8、裝船完畢,托運人除向收貨人發出裝船通知外,即可憑收貨單向船公司或其代理換取已裝船提單、這時運輸工作即告一段落。

    9、制單結匯:將合同或信用證規定的結匯單備齊后、在合同或信用證規定的議付有效期限內,向銀行交單,辦理結匯手續。

   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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